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79号印发的,该《办法》共28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79号印发的,该《办法》共28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目的: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范围及相关规定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双定户),不进行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资料报送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要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79号印发的,该《办法》共28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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